近日,成都公布《关于申报2013年1月1日-2015年4月11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设施财政补贴的通报》,通报表明:在本市销售,且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11日期间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已完成中央财政补贴整肃的新能源汽车(二手车和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有限公司企业购买车辆除外)的可展开申报;补助金标准为,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市级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40%给与设施补贴。关于申报2013年1月1日-2015年4月11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设施财政补贴的通报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发改(经发)局、公安局: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交管局研究,现将2013年1月1日-2015年4月11日在我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车辆地调补申报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申报对象本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非本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登记注册的或委托的一家在本市登记注册、具备独立国家法人资格的汽车经销商。二、申报条件在本市销售,且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11日期间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已完成中央财政补贴整肃的新能源汽车(二手车和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有限公司企业购买车辆除外)。三、补助金标准及对象(一)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市级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40%给与设施补贴。
(二)在本市新的购买新能源汽车(二手车除外)且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消费者(个人、单位用户)。四、申报、转报时间和法院单位(一)申报时间及法院单位。
生产企业或者汽车经销商于2018年1月19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其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二)转报时间及法院单位。
各区(市)县于2018年1月26日前将转报材料上报至市经信委。逾期并未申报和转报,皆视作退出。五、申报和转报拒绝(一)申报拒绝。申报材料按照《关于申报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成都市级设施财政补贴的通报》(成经信财〔2017〕43号)中附件2打算。
(二)转报拒绝。涉及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发改(经发)局、公安局对企业或者经销商递交的申报材料展开全案,审查合格后按照《关于申报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成都市级设施财政补贴的通报》(成经信财〔2017〕43号)中附件3、4、5打算转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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